(二)公众评议。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考评对象进行社会评价。
(三)领导评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四)察访核验。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工作、作风效能等情况进行核验。
在具体考评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考评对象,确定上述各种考评方法的不同权重。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在数据采集和公众评议方面的作用,对已有法定途径采集的主要指标数据,可直接采用。
第十三条 机关绩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绩效计划。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报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评估审定后实施。
(二)日常评估。考评对象根据年度绩效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步骤,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加强日常的督促检查。
(三)年终考评。考评对象年终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综合运用第十一条规定的考评方法进行考评。
(四)审定考评结果。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机关绩效考评组织审定。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机关绩效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机关绩效考评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并以适当方式向考评对象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通报。
第十六条 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
(一)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充分利用机关绩效考评结果,认真分析和查找机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与行政激励机制、问责机制相结合。要将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依法依规与公务员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或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机关和人员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四)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自治区设立机关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考评等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考评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