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
第六条 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机关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情况。
(三)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情况。
(四)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第八条 各级机关应根据第七条考评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简便的考评指标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自治区制定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
各市、县(市、区)制定对其下一级机关及本级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
各级直属机关制定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九条 对各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
(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二)经济发展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工业化、节能降耗、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指标。
(三)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就业促进、信息化、城镇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
(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
(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条 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
(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重点工作、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二)职能性指标。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计划外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机关效率、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绩效考评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领导评价和察访核验等方法,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一)指标考核。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绩效考评内容,逐项检查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