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8〕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
第三条 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第四条 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