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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明确承包关系,同时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工作经费,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七)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所有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凡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八)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谋划、制定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完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就业示范县建设。各地要依据我市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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