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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适龄儿童免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大力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居民化服务“双居”工程,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现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二十二)切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把丰富和活跃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各级政府文化服务和管理的总体目标。要积极探索适合于农民工文化生活的艺术形式,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丰富农民工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适当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积极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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