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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大力实施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部门要依法将高工伤风险行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市场准入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原办法继续为其缴费。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积极探索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十四)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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