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文件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有关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