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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

  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有关要求,改善省会大气环保质量,切实做好燃煤锅炉及烟囱拆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拆治燃煤锅炉并举,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推动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一)石环公路以内,2008年拆除燃煤锅炉80台以上,力争100台。具备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置换管道煤气条件的分散燃煤锅炉,年底前一律拆除;07兆瓦及其以下燃煤锅炉,6月底前无条件拆除;废弃烟囱,5月底前一律拆除;有碍观瞻且正在使用短期内不能拆除的砖(砼)烟囱,6月底前进行美化。主城区升级拆迁改造重点监控企业搬迁后废弃锅炉及烟囱一并拆除。

  (二)执行《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全部进行治理。市内六区4月20日前完成样板锅炉治理试点工作;工业锅炉6月30日前完成治理;电厂、供热站及分散燃煤采暖锅炉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四厂燃煤锅炉6月30日前完成治理)。

  三、工作任务

  (一)市内五区、鹿泉市、栾城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废弃烟囱的拆除及有碍观瞻烟囱的美化;确保完成区属及部队不达标燃煤锅炉的治理工作(见附件1)。

  (二)市环保局负责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含宿舍)不达标燃煤锅炉的治理工作(见附件2)。

  (三)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石家庄市2008年集中供热取代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石家庄市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重点监控企业三年搬迁规划实施方案》,确定可拆除燃煤锅炉计划(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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