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上一年度节能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考核结果由省委、省政府发通报,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重点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数据需报经省“双三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方可向社会公布。
“双三十”的节能考核数据和减排考核数据需经县级统计、环保部门预审,市级统计、环保部门评估,省级统计、环保部门认定。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1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目标主要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节能量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削减率等。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2节能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节能减排工程认定文件和当地政府、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3环境质量变化。重点县(市、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在省十一届人代会上承诺的内容进行核定。
4群众满意度。从群众信访频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次数等方面及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进行考核。
节能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目标和未完成目标三个档次。优秀档次从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中按得分排名取5-8名。
(三)奖惩制度。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规定,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年度考核优秀的,由省委、省政府授予“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进行专项奖励。年度未完成目标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暂停该地和企业所有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审批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加评优创先。
三年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为优秀的重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作为提拔对象重点考虑;考核为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引咎辞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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