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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数据需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考核内容及方法

  (1)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目标主要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节能量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削减率等。完成情况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以及《石家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减排办〔2007〕1号)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2)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节能减排工程认定文件和当地政府、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3)群众满意度情况。在群众信访频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次数等方面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进行考核。

  节能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目标和未完成目标三个档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①未完成承诺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②未完成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③违反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偷排、直排及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过排污许可证总量限额排污的。

  (三)奖惩制度

  经审定年度考核优秀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石家庄市节能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进行专项奖励。

  未完成目标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暂停该县(市)、该企业所有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审批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企业不得参加评优创先。

  三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重点县(市)主要领导人责令引咎辞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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