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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坚决杜绝无立项、无设计、无管理、无验收的违规电站出现,坚决杜绝掠夺性开发,在有序发展小水电的同时,切实维护所在地生态环境、农业用水和防洪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做好小水电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工作。对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
  小水电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项目申请审批(核准)前需办理如下审查(批)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同意书、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手续文件、水资源论证及取水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项目技术审查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移民主管部门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出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还应出具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批文;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具备上述条件后,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
  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的变更,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二)严格工程建设监管。
  小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已审批的技术文件进行,小水电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水电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批准方可动工兴建。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水电项目,公安部门不得向其提供施工炸药。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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