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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时期以来,我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快速发展。目前,全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装机容量占全区水电装机容量的42%,占全区水电发电量的37%。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快速发展,增加了我区电力供应,提升了我区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对促进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年初抗击雨雪冰冻灾害中,在主电网解列的情况下,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对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是,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快速发展的同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和建设管理混乱等问题也十分突出,尤其是无立项、无设计、无管理、无验收的“四无”电站大量出现,对所在地生态环境、农业用水和防洪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成了引发农村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专门就此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我区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我区小水电开发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小水电开发利用,实现水能资源和小水电的科学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5〕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及管理职责

  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规范有序开发小水电,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维护河流的健康生命;坚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保障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规范高效、监管有力的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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