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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二十一)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不断提高复垦整理的质量。对复垦整理的净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可以调剂使用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后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超出面积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二十二)探索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空置住宅及宅基地的,各县、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贴或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所需资金经批准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二十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强化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全面推行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复核验收制度,对违反约定条款内容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同时限制其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十四)强化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管理。建立工业项目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各县(区)、乡(镇)每年对工业项目单位用地面积产出的税收进行评估考核。各县、区要建立企业用地总量与产出效率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公布一次。设立“湖州市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荣誉称号,按年度评选和奖励排名靠前企业,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财政、统计、国土等部门制订。

  (二十五)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发放贷款、工商登记、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违法用地面积大的地区,市政府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追究该地区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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