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在《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基础上,根据从紧控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均按省定标准(不考虑修正系数)提高10%,且新引进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亩。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今后对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十七)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适时出台湖州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努力使工业用地价格真实反映土地价值和土地资源的稀缺状况。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严禁在土地出让前与拟受让人签订土地价格协议或合同,收取土地费用。违反有关规定,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大力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安全、消防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经批准在企业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减免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设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十九)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原则,加快中心村建设,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二十)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低丘缓坡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开展平原农居点向低丘缓坡迁移,将原农居点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