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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七)切实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要根据湖政发〔2007〕81号文件精神,加快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对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条款》的项目,经验收未达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的,国土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与项目业主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或《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追加投资。对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条款》的项目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严肃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并限期整改。同时,各地要探索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低效利用土地可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调剂使用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

  (八)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供应中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现有未利用建设用地,对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原则上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大于200亩。要严格控制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四、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九)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城市过度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对突破用地规模的,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整修正。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十)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保障人防、消防要求的同时,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地上地下使用权分层出让新路子,在一定区域内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意见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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