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中心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用地的计划安排,应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改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法,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应与各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结果相挂钩。用地指标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类行业、社会民生事业等倾斜。
三、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五)加快转而未供土地的供应速度。要切实有效利用和消化农转未供土地,采取调整项目、盘活指标、加快拆迁等多种方法,有效提高供地率,前三年度的已农转土地供应率不得低于90%、80%和50%。土地清理专项行动清理出来的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已农转未供土地,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需根据市场需求逐步推出外,其它土地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60%以上,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供地。未完成任务的,按未完成数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按照国家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7〕8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收回、签订整改协议、限期开发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土地,依法应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各县、区2008年底前完成土地清理专项行动中发现闲置土地80%的处置任务,2009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任务,同时,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2008年开始各县、区应建立项目引进负责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出效益责任挂钩制度,明确责任,避免因政府原因影响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出效益。今后因政府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