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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深入推进扶贫开发。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抓好第二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力争年内农村现有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减少13万人以上、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25万人以上。继续抓好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火灾整治和对2.1万户农村特困户茅草房进行改造,抓好桂西北边远贫困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集中力量解决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特殊类型地区贫困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事业,积极推进世界银行四期扶贫项目、社区主导型发展示范项目等外资扶贫项目。

  (四)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快实施“通达工程”,2008年基本实现全区所有乡镇通油路,2010年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50%以上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工程,安排专项资金对便民码头和客圩渡船进行改造,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江河两岸居民过渡难和渡运安全问题。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和线路公交化改造,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

  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一)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巩固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深入推进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继续开展“八桂先锋行”活动。广泛开展农村党员设岗定责、“一句话承诺”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中心户”、“农家课堂”的帮带作用,建立城乡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推动“党员义工”向农村社区延伸服务范围,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加强农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普遍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的自治范围,完善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广大村民群众在村级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条件的地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交叉任职。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坚持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切实推行村务公开。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带领群众致富的要求,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中培养村级组织骨干力量。鼓励、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选派县乡年轻干部到乡村任职。继续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推广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并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全面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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