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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深化农村各项改革。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年内完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引导和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宽对“三农”支持领域的业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支持各地开展适合我区农业发展特点的农业灾害风险防范和补偿措施,鼓励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积极引导农民参加甘蔗、水果、林木、养殖等农业保险,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加快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在锁定旧债、制止新债前提下,分类处置乡村债务,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

  (三)进一步推进农业开放合作。加快推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抓好中国-东盟、“泛珠9+2”等区域性农业合作。积极探索在东盟国家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强化桂浙、桂沪、桂粤以及与港澳的合作,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突出引进特色和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努力扩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

  七、着力抓好民生项目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确保2008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达到20元以上。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负担,逐步提高供养标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权益。年内再建设一批乡镇敬老院,两年内基本实现全区各乡镇都有敬老院。启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重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基层干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库区移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对85万户重点优抚对象、分散居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特困群众的住房统一办理商业保险。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适合农民需要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扶持2.44万户因冰冻灾害倒房户建设30平方米以上牢固住房。完善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医疗救助办法。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定期发放制度,妥善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

  (二)积极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对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经费补助标准,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2008年在全区普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完善补偿机制,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制度,开展文明生育和“幸福家庭”建设。健全利益导向机制,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稳定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农民书屋工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致富工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大力创作和生产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繁荣农村公共文化。广泛开展农村体育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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