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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社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帮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及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并督促落实;督导社区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不少于一次的防范事故安全管理会议。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生活宣传教育活动。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为加强社区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每月召开一次由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社区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可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扩大会议。

  (八)社区安全工作例会由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例会要形成纪要存档。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区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

  2定期听取辖区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3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管理方面难度较大的问题;

  4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的防范工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对上次例会形成的决议或部署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促进项目推进工作。

  第七条 社区安监员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石家庄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安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负责社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社区消防员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社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社区治安联防员要按照《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负责社区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上述人员如不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对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企业等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每年雨季防汛、防雷专项检查不少于三次;重大节日(清明、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安全生产月及重要会议期间必须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负责验收,存在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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