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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8]1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现将200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有关政策

  解决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省委、省政府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省政府“民生工程”的主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把它作为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及时为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各地要严格执行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参保政策、补助标准和办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投入,按规定安排好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也不得对其参保提出或设置超出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附加条件。

  二、规范界定和审核程序及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赣府厅发 [2007]36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界定和审核工作。界定和审核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界定和审核;县(市、区)企业审核结果,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企业审核结果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2008年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4月15日前按规定将界定和审核情况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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