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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

  省劳动保障厅对全省原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期限为一年,时间从省劳动保障厅给予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起计算。

  在过渡期内,受托机构不得接受参与移交以外的其他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参与移交企业原则上不得退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且其新增企业年金缴费应当纳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运营。参与移交企业应当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年金方案修订或制定,并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与移交企业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复函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过渡期满时,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终止。之后,参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现有的管理机构,也可以另选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受托机构应当自企业做出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托机构应当每月向委托人公布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各投资组合的单位净值。受托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各委托人分别提交其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季度、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年度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机构分别提交各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季度、年度账户管理报告。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机构提交季度、年度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机构提交受托机构提交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年度投资组合报告。

  四、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对于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变更的企业年金移交,原则上全部纳入过渡计划一并移交。对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可以一次性领取账户余额。对于个别企业关闭破产参加企业年金人数少,资产量小,又无法续缴企业年金的可以将原有企业年金退还原企业。对个别参加企业年金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同意,可以将原有企业年金转缴社保费。对退还、转缴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企业签订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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