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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规[2008]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企业年金受托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劳社办[2007]26号)下发后,各设区市按要求进行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查,并选择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协议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也正处在签订中。为进一步规范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工作质量,按期完成移交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按规定办理移交

  原有企业年金存在量小、分散,企业和职工人员变化大,有合并的、有破产的,有的对移交工作流程、移交协议签订不熟悉,给资产清查和移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和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在办理移交工作中既要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移交任务,又要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既要明确移交工作中社保经办机构的主体责任,又要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既要坚持整体移交,先移交后规范,又要考虑企业变化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移交中出现问题,力求做好企业年金资产清,移交手续完备,使企业职工和接交双方满意。

  二、移交的原则

  企业年金移交,必须坚持以设区市为单位实施整体移交、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接受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移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议文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发,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修改。

  三、移交协议签署后的有关工作

  (一)建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

  社保经办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移交协议之后,由受托机构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受托机构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协议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出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给予计划登记号,备案通过后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正式设立。受托机构自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后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移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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