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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方责任

  (一)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
  1.负责研究提出所管辖行业救灾或灾后重建规划和资金补助建议,并争取国家部委的救灾资金支持。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原则和部门职责,在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各类冰冻救灾资金,以及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压缩非急需项目支出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或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负责对所管理的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相关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冰冻救灾资金合理使用和相关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建成使用。
  4.救灾工作结束及救灾项目完工后,负责汇总所管理的救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5.涉及2个以上(含2个)部门业务的,由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商其他业务部门提出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自治区财政厅。
  1.负责审核、汇总因灾影响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并向财政部报告受灾情况。
  2.向财政部提出财力性救灾资金申请,争取财政部救灾资金支持。
  3.提出动用自治区本级财力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雨雪冰冻救灾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或会有关部门提出冰冻救灾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5.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并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6.定期汇总冰冻救灾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告财政部。
  7.对单项财政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救灾项目的结算进行评审。
  8.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三)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
  1.负责对冰冻救灾资金使用和救灾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2.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受灾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1.编制本市、县救灾工作计划并深挖潜力、调剂本级财政性资金用于救灾,同时如实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对口主管部门。
  2.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对口的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逐级申报冰冻救灾资金和有关项目。
  3.及时组织救灾工作及相关项目的建设实施,全面统筹使用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救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
  4.救灾工作结束和救灾项目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对口主管部门报告本市、县救灾资金筹措、使用和救灾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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