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财政单独下达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3.财政部与其他国家部委联合下达、其他国家部委下达并通过财政部下拨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国家部委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4.国家部委不通过财政部下达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对口部门在收到国家部委来文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或商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已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尚未明确具体项目用途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6.自治区本级社会捐助资金安排用于冰冻救灾的,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以上各类冰冻救灾资金,总额在0.2亿元以下的,实行备案制度,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总额在0.2亿元及以上的,须在以上期限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 资金审批
(一)国家部委下达并已明确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冰冻救灾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除执行备案以外的冰冻救灾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
1.总额在0.2亿元-0.5亿元(不含0.5亿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批;
2.总额在0.5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批;
3.总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第五条 资金下达
(一)应急救助资金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全部下达到县级或实施单位,县级在收到资金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助单位或个人。
(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灾民倒房重建计划期限内落实到户或人。
(三)恢复生产和项目重建的救灾资金,要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县级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四)对灾民个人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分配到农户的救灾资金必须进行村级公示,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分配给农户的救灾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