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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8〕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下称冰冻救灾资金)的监管,规范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发挥救灾资金的最大效益,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本次灾害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冰冻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以及社会捐助用于雨雪冰冻灾害救灾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灾害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帮助因灾倒房灾民家庭重建基本住房。
  (三)灾后恢复生产重建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及时恢复生产,恢复重建相关设施。
  (四)其他救灾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冰冻救灾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
  (一)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基本原则:重灾多补,轻灾少补,急重优先,统筹安排。
  (二)冰冻救灾资金分配依据及要求。在各市县逐级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市受灾情况、救助需求、恢复建设需要和救灾重建计划,以及救灾资金量,按照分配原则,将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到县级和实施项目。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同渠道筹集的同类救灾资金不能重复安排用于同一项目上。
  (三)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的程序和要求。
  1.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财力性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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