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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2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近来,个别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采取“置换”、“买断”、“劝辞”、“重新竞争上岗”、“实行劳务派遣”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距《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也是最关键、最敏感的时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尤其是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注重提高宣传效果,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准确宣传的基础上,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作为宣传重点,及时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对法律的误解和疑虑,防止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影响法律的权威,削弱法律的实施效果。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用人单位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切实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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