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大全省就业服务系统基础设施的修复力度。对受损程度较轻的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平台等就业服务设施,要在3月中旬前修复好,并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受损严重的,要作出修复或者重建的计划,确保3月底以前投入使用。要保证灾后就业服务活动不中断,对因灾就业服务设施受损而无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的地方,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寻找合适场地开展活动。
6、因冰冻灾害导致创业项目受损严重,急需资金支持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可给予小额贷款担保支持,由借款人以原项目内容(或改更创业项目)就地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重新申请小额贷款扶持,担保机构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在防患风险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按规定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给予再次扶持。
7、因冰冻灾害影响,创业项目尚能正常运转,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还款能力的,可由借款人向当地担保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担保中心同意后,可延长还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8、对遭受冰冻损失的创业型微小企业优势项目提出的贷款担保申请,由各设区市担保中心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担保中心,经省担保中心审核给予重点扶持。
9、加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养老保险调剂金下拨,积极筹集调度资金,切实巩固养老金调待和确保发放成果,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于景德镇、九江市本级及赣州市章贡区、赣县等因今年养老金调待而产生的发放缺口的市、县,从省本级基金借支确保发放。养老保险资金安排进一步向市、县倾斜,在2007年中央转移资金分配给省本级养老保险基金已拿出2.5亿元的基础上,今年再增加5000万元,使总数达到3亿元,用于弥补冰灾严重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困难地区的养老金发放缺口。
10、因冰冻原因生产经营受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在当地参保缴费的外地务工人员),经批准,适当延长缓缴期限,缓缴期内,免收利息和滞纳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手续。
11、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因冻冻等发生意外伤害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灾区参保人员患病或工伤,经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很重的,可采取二次报销或其他救助措施,以减轻个人负担。因灾造成家庭困难的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本人或配偶生育,全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2、开辟工伤认定的绿色通道。凡在单位组织的抗冻救灾工作中发生的伤害,列入工伤认定范围,并优先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免收鉴定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冰灾导致工伤人数增加的参保单位,本年度内不执行浮动费率上调政策,维持上年度缴费费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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