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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

  (五)搭建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各市要依托现有的就业训练中心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要组织相关专家建立创业咨询专家志愿团,开设创业咨询室,打造咨询服务平台。建立创业项目库,设立创业项目和创业成果展示室,举办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形成创业项目支持平台,每年征集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帮助创业者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协会,建立创业者互助和交流平台,发挥创业者协会在交流信息、跟踪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六)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各市要认真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措施明确、台账规范、动态管理、援助到人、跟踪服务、目标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就业社区的建设标准,今年再建成450个充分就业社区,全省充分就业社区的比例达到40%。
  三、完善扶持政策,培育创业主体
  (七)扩大创业培训范围。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回乡创业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可凭登记失业证明和毕业证(或复员转业退役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为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降低贷款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先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各市要创新培训模式,强化质量管理,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积极开展创业培训, 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诚信意识,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2008年要培训各类创业主体25000人。
  (八)大力扶持“民生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支持其自主创业。
  (九)引导鼓励“回乡创业”。充分发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回乡创业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在当地兴办二三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回乡的创业人员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作用,对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进行贴息。
  (十)帮助促进“青年创业”。认真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大力推广鹤壁等市建立创业基金,帮助大学生村官创业的做法,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问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登记失业证明和毕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证照类和登记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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