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或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扣押劳动者民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要加强整顿,依法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
三、明确责任,依法治理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账,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构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不仅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也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
就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部门职责,认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指导小组),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和信息工作。各地也应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