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因工致残职工,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时间,2007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因工致残职工,按《关于江西省2005年和2006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4号)第二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时间, 2005年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06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因工致残职工,并在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按本意见调整待遇,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市县属单位调整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致残职工,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标准执行。
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2007年调整所增加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包括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伤残津贴的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本《通知》第四条所增加的五、六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调整定期待遇的审批程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八、这次增加因工致残职工的定期待遇,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因工致残职工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伤残津贴等费用发放到位。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九、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