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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一日

淄博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淄政发〔2008〕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用于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对低收入和困难群众实施价格补贴以及相关的价格调控和政策性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

第二章 筹集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三)征收的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包括煤、铁矿、粘土、石灰石、花岗石等开采企业)的资金;
  (四)按照规定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级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500万元,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中筹集1000万元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按要求从本级财政预算内和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中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对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按下列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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