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六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九条 对于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暂时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对经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对象是具名的举报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举报人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2%-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