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医药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利用社会保障卡,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或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4.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未经参保病人同意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转嫁给病人负担的;
6.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及非医药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7.采用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8.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定点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擅自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 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
2.违规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超范围支付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