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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豫劳社基金〔2008〕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第四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
  2.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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