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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卫生资源合理就医,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乙等医院4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3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或紧急抢救,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最低不能低于以下标准:三级乙等医院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200元。参保人员在三级甲等医院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低起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省级干部的医疗费用支付严格执行“三个目录”,在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结算,单位专管员持《内蒙古自治区省级保健干部医疗证历》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诊断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按“三个目录”的规定在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单位专管员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及医疗费用发票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六、加强对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管理,参保人员因病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应由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需要转往外地医院诊治的,须由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同意并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可以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七、政策调整后执行时间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4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入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的调整时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调整后的计算机结算程序维护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标准调整前后住院医疗费用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对于调整前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和汇总表要分别统计,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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