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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8〕54号)


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仍按不同年龄段确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职工按1%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年龄在45岁以上至退休的职工按1.2%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含一次性缴费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5万元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

三甲

三乙

其他

三甲

三乙

其他

  起付线-10000元

80

85

90

85

88

93

10000-20000元

85

90

95

88

93

98

20000-30000元

80

85

90

85

88

93

30000元以上

85

90

95

88

93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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