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加大维权的执法力度。围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和《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乡村“四小”企业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强化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二十一)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视保护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指导和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认真执行土地承包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流转市场,完善流转机制。统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信息咨询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逐步解决农民工在经常居住地的落户问题。认真查纠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分别负责,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与)
(二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省际协作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对农民工追索工资等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省司法厅、省高院分别负责)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建设。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工作条件。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民工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定期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推动我省农民工工作深入开展。开展农民工工作调研,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举办农民工工作人员培训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素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建立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做好农业普查中农民工相关数据的开发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