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简化入学手续,完善服务,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与城市学生公平对待,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省教育厅负责)
(十五)妥善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围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继续发挥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专题工作组作用,指导和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建立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激励机制,定期交流各地各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在留守儿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进工作开展。(省妇联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参加)
(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开展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继续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止农民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继续加强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及时享受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省卫生厅负责)
(十七)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输入地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开展省际协作,搞好输出地输入地信息交流。继续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认真落实《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结合平安建设,加强房屋租赁行为的规范与管理。(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参加)
(十九)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觉遵守社区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研究制定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