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8.4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市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区及高新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