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现场处置
发生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开设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4.5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境和气象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对外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