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2369报警。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确定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评估确定属于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等级的,立即通知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在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1)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以内向市政府报告。
(2)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伤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上报续报。续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上报终报(处理结果报告)。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