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2.2.4 专家组职责
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军队和大型企业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系统软件。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按照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县(市)区政府也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急响应工作职责划分为:
(1)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高新区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