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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
  设立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济南警备区、市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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