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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现场处置
  4.5 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应急能力评价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预案实施与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我市环境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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