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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领导职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育工作列入区县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建立教育工作的科学决策机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决策。在安排财政预算、规划城市建设及空间布局、配备干部和改善职工待遇方面,实行教育优先,为教育办实事。立足实际,科学规划本区县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发展,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学习型区县。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明确、到位。把实施素质教育职责情况纳入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指导专业建设及技术培训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对实施素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不以任何方式下达升学指标,不以升学率作为评估教育部门与学校工作的唯一标准。建立和完善区县主要领导联系学校制度,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制度,执行有关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要求。
  (二)保障经费投入。依法保障教育投入,应当做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合理用于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并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用于支持市属重点职业学校、区县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社区教育中心的发展建设以及农村劳动者培训。依法保障和妥善解决教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事业费和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按照本市分项目、按比例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定,明确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教育投入职责,落实各项义务教育发展保障经费。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按时拨付专项资金,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保证使用效益。依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建立贫困家庭子女和弱势群体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本市有关“两免一补”的政策。
  (三)改善办学条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幼儿园)设置规划,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规模及布局。新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加强校外教育基地和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设置和建设学校(幼儿园),推进各类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达标。依法落实学校和教育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教育系统深化干部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发挥社区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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