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区县人民政府
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市教委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进一步促进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首都教育现代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完善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督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督促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领导与管理职责,领导和保障本区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发展质量,促进教育科学发展。
  (二)坚持客观公正。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严肃性和客观性,遵循教育管理和教育督导的基本规律,督导评估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从区县和学校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
  (三)坚持促进发展。树立发展性评估理念,以督促和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发展质量为目标,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发展,形成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幼儿园“三位一体”的督导评估工作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