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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负责维护出租汽车治安稳定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出租汽车治安投诉案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出租汽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根据城市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合理设置、尽量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每季度向交通部门抄告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配合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配合交通部门管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和外省、市籍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证档案转入工作;配合交通部门确定出租汽车车辆外观着色方案。
  (三)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城市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和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评审和审批。
  (四)市工商局
  负责查处非法出租汽车中介服务机构;配合交通部门查处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推行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监管;配合交通、物价部门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指导性意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
  (五)市物价局
  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运输价格,检查监督出租汽车运价执行情况;加强对出租汽车各种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输价格和燃油附加费;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对出租汽车运行成本进行测算,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指导性意见,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及时受理出租汽车运输价格投诉案件。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出租汽车计量器具的安装及质量和性能检测。
  (七)市财政局
  负责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和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负责制定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市环保局
  负责向社会宣传使用环保型、节能型车辆,引导企业发展和推广使用环保型(如汽油与天然气两用)的出租汽车。
  四、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市交通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交通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议事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召集单位预定召开联席会议时间,并提前会商各成员单位,收集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确定会议议题,分发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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