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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对职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各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率先垂范。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在下一年度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应按以下要求严格予以审批: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福州市人事局反馈。福州市人事局应当切实负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责任,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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