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省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省政府办公厅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二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省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国家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省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市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四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省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省委请示报告: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省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省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六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