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省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市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省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六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省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省(市、自治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对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省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